晋来课堂 | 浅析文字作品中的“颜文字表情”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2020年,窦某以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吉祥物“晋宝颜团子”侵犯其《颜文字》作品中的“颜文字表情”著作权为由,将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吉祥物的相关主办单位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颜文字》作品中的“颜文字表情”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引发了相关争议,本文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观点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引言
The Introduction
2017年,窦某对含有符号表情内容的文字作品取名《颜文字》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颜文字》一文由标题、两段文字正文及十四行符号形态的“图形”及对应的汉字释义组成。从整体上看,该文系窦某创制人工语言“颜文字”的“故事脚本”,正文部分对该人工语言的相关标准、语法、原型、角色设定等内容进行了表述,正文后用十四行的字符集形式表现了一个“捉迷藏”的小故事并配以汉字解释作为正文所述内容的示例,将以彩色大熊猫为原型,通过单行多语言象形字符集的形式表现其形象的构思、方法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颜文字》作品中“颜文字表情”示例:(^w^)我们玩儿躲猫猫吧!
2019年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吉祥物“晋宝颜团子”出现,“晋宝颜团子”由“晋宝”及“长草颜团子”结合而成。“晋宝”的设计灵感源于山西民俗文化面塑中的晋娃童真形象,头上所戴虎头帽来自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黎侯虎”元素,红色的肚兜,绿色的裤子,展现出孩子的生机与活力,脚上所登步云鞋,造型结合晋南民间刺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千层底手工布鞋,旨在不忘根脉、脚踏实地、步步攀登。“长草颜团子”主体由白色团子外形、颜文字表情及头上的小草三部分组成,团子形象表现孩童的纯洁与童真,颜文字表情体现复杂社会对单纯、可爱的向往,小草代表成长中的希望与梦想。以“陪伴、成长”为宗旨,以“梦想”为名,“长草颜团子”穿越二、三次元,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梦想伙伴。“晋宝”具有浓郁的山西传统文化特色。“长草颜团子”是深受群众喜欢尤其是年轻人追捧的现代动漫形象,是山西文化产业新业态的代表。“晋宝”与“长草颜团子”的结合,是传统与现代的携手,是继承与创新的交融,寓意第四届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融合、创新的办会理念。晋宝颜团子吉祥物示例:
2020年,窦某以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吉祥物“晋宝颜团子”侵犯其《颜文字》作品中的“颜文字表情”著作权为由,将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吉祥物的相关主办单位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那《颜文字》作品中的颜文字表情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引发了相关争议,本文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观点浅析如下:
一、 颜文字表情符号的渊源及发展
在1938年夏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就在剑桥大学的美学课上宣称:“如果我是一个优秀的绘图员,我只能用4个笔画来表达无数的表达”,他在讲座中还插入了三个手绘的脸:一张闭着眼睛和半笑,一张眉毛抬起,另一张眼睛张开和微笑。并称“描述像这样的情绪会比任何形容词都更加灵活多变”。
到1982年9月,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斯科特·法尔曼借助美国在1967年发布 ASCII码,逆时针旋转90度,创造出了改变历史的一张ASCII字符笑脸“:-)”,这昭示了人类历史上表情符号的新纪元。
在美式ASCII字符表情中, :-D(开心)、:-((不悦)、 :-P(吐舌头)、:-*(亲吻)、;-)(眨眼)、:-x(闭嘴)、<※(花束)、 :-O(惊讶)紧接着出现。这些字符虽然可以简单呈现表情,但需要字符输入,且比较抽象,存在需要侧头解读的困难。
后来ASCII字符表情传入日本,日本又在软键盘组合基础上,结合日文假名以及其他国家文字,出现了横式的表情符号,表情也更加丰富和细腻,也不用歪头侧看了,例如(T_T)(流泪)、$_$(见钱眼开)、(=^_^=)(喵喵)、( ̄(工) ̄)(大狗熊)、╭(╯_╰)╭(路过)、*\(^_^)/*(为你加油)、づ ̄ 3 ̄)づ(飞吻)、^(oo)^(猪头)。
到了1999年,此类表情字符被命名为“颜文字(kaomoji)。这个阶段主要是表情1.0阶段的字符表情(emoticon)阶段,主要是美式ASCII字符和日式颜文字。后来日本栗田穰崇(Shigetaka Kurita)在颜文字基础上,设计出了绘文字(英文为emoji),以黄色为主色,配之以卡通图形,来模拟人喜怒哀乐等多种表情等,相较于字符表情,展现出更丰富的感情,更丰富的视觉表现力,所以很快在日本流传甚广。
后又被苹果IOS 输入法、安卓系统植入,表情符号发展进入了emoji的表情2.0阶段,在我国,无论社交软件腾讯 QQ、微信、微博,还是百度、搜狗、讯飞输入法,都内置默认“小黄脸”(Emoji 的中国网络昵称),但会有所改进。
二、本案的颜文字表情不具有独创性
在著作权纠纷中,只有“作品”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权利人是否享有著作权首先需要判断该创作是否构成“作品”。而判定“作品”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合法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作品的独创性又处于这三性中的核心地位,因此判断该创作是否具备独创性系该案的关键因素。
这里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达形式而非作品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按照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作品的表达形式应当是作者独立完成且不同于公有领域业已存在或他人在先作品的表达形式。
在本案中,一方面采用多种形式的字符并将之组合用于表达一定的情感或者意思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出现要早于窦某主张的其创作涉案“颜文字表情”的时间。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计算机为基础,以计算机字符为基础的表意创作越来越普遍,而用括号表示人脸、用圆圈表示眼睛、用两点或者两撇表示眉毛、用常用字母表示嘴已经成为描绘人物面部特征的常见手法,而且从窦某主张的涉案的几个面部表情来看,使用前述计算机常用字符表现人脸的表达方式极为有限,不应为某个人所垄断,故窦某主张的涉案面部表情不具有独创性。
三、 本案的“颜文字表情”不属于美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类型。其中美术作品作为一种对作者独特创造力和观念的艺术性表达,与文字作品分属不同的作品类别。
构成美术作品的客体除了满足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外,还需符合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属于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特征才能归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民终3680号民事判决均认定,窦某主张的颜文字表情是将文字(汉字、日文、韩文等)、字母、标点、其他字符等进行组合,再根据其表象特征,人为地赋予其另外的含义的一种新型的文字表达形式。而从窦某主张的涉案十四行字符集形式表现的内容来看,其作用系对正文所表达的思想的示例,而从创作逻辑上来讲,应当是故事的情节构思及内容表达在先,然后根据故事的具体表达制作了字符集形式的涉案图形,故此,隐去文字部分,一般公众几乎不可能从依次排列的十四行字符中了解创作者欲表达的思想情况,无法体现创作者智力的选择与判断,且从美术作品认定的角度,亦不能体现创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无法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裁判观点
窦某的《颜文字》作为文字作品虽然享有著作权,但其主张该作品中的“颜文字表情”亦属于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是错误的认识。“颜文字表情”作为窦某《颜文字》作品中的部分构成要素,其作用系对《颜文字》作品正文所表达的思想的示例,其创作逻辑是故事的情节构思及内容表达在先,然后根据故事的具体表达制作了字符集形式的涉案图形,故此,隐去文字部分,一般公众几乎不可能从依次排列的十四行字符中了解窦某欲表达的思想情况,无法体现窦某智力的选择与判断,且从美术作品认定的角度,亦不能体现创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故无法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窦某对《颜文字》作品中的“颜文字表情”不享有著作权,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吉祥物“晋宝颜团子”作为美术作品,并未侵犯窦某的相关权益。
参考文献
(一)期刊论文类
[1]梁芳:《颜文字与文字表情的比较研究》,《今传媒》2020年第8期。
[2]刘文献:《美术作品独创性理论重构:从形式主义到历史主义》,《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9期。
[3]杨明:《文字作品v.美术作品对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反思》,《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
(二)学位论文类
[1]余晓春:《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2]黄小洵:《作品相似侵权判定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三)法律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7条。
[3]《(2020)京0491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
[4]《(2021)京73民终368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律师简介
Lawyer Profile
崔 丹
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电话:18503516010
· 山西晋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主任
· 中国第二届青年运动会火炬手
· 太原市晋源区第六届人大代表
· 山西省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 山西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 山西省著作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 山西省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委员
· 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山西大学)实践导师
· 山西省律师协会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供 稿 | 崔 丹
排 版 | 秦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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